控訴以色列政府侵犯巴勒斯坦人人權而發起的民間抵制運動,遭到歐美政府順應以色列的遊說而立法打擊或譴責。
反BDS法(英語:anti-BDS laws)是對任何壓抑「抵制、撤资、制裁」(BDS)運動的法例或議會決議的統稱,不論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BDS運動的宗旨是透過和平理性的經濟手段控訴以色列政府侵犯巴勒斯坦人和其他阿拉伯人的人權、土地和性命,而反BDS法則以保護以色列人及猶太人免受歧視的名義推行,反BDS法的支持者正是以BDS運動是反猶太主義及支持仇恨言論作為立法理據,儘管這是BDS運動響應者所否認的。反BDS法的批評者認為這是以色列及其支持者侵犯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製造寒蟬效應以打壓理性批評以色列的聲音。 雖然以色列的官員宣稱反BDS法是刑法,歐美國家的實際立法上並未有將抵制以色列視為犯罪活動,唯一一宗就BDS運動作出的刑事檢控是發生在法國並且是基於現有的反歧視法例,但有罪判決最後被歐洲人權法院推翻。在美國至少有35個州已經通過了的反BDS法,一般要求個人或團體宣誓從來沒有或於合約有效期間不會參與抵制以色列運動,否則就要面臨被政府機構抵制的後果,例如被拒絕資助、被拒絕僱用或續約等。至於歐美立法議會通過的無約束力決議,一般都是基於BDS運動即是反猶太主義的觀點。 本文中「支持者」指站在以色列政府、支持立法的一方;「批評者」指以捍衛言論自由為依據、反對立法的一方。批評者當中不一定是響應抵制運動,亦存在批評該法案的以色列人和猶太裔人。
Abstract from DBpedia / Wikipedia · CC BY-SA
Discovered by embedding cosine similarity (sentence-transformers MiniLM, 384-d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