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問題是關於死刑存與廢的爭議性討論。死刑是國家基於法律所被賦予的權力,剝奪被判處死刑者的生命的刑罰制度,使被判處死刑者死亡。由於當代對人權、文明發展和實效的重視,剝奪生命權的合理性受到少數人爭議,因此死刑存廢成為有爭議的公共政策,而絕大多數人對保留對殺人犯的死刑有著強烈的共識;而終止此種以國家權力剝奪生命的刑罰制度的主張,稱為廢除死刑,在中文語境中,又簡稱廢死,例如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就簡稱「廢死聯盟」。 主張廢除死刑者常以「死刑是殘忍的刑罰制度」、「生命權不可回復」、「死刑冤獄造成的問題比其他刑罰的冤獄嚴重許多」及「死刑對殺人缺乏更強嚇阻效果,因此根據憲法比例原則,死刑可能超過最小侵害性」等出於人權的理由主張廢除死刑,而死刑無助治安、缺乏更強嚇阻效果的看法也有部分量化數據研究的支持;然而亦有許多支持死刑對殺人有更強嚇阻效果的犯罪研究與統計數據持續出現,包括一些主張廢除死刑者的量化數據。因此就現階段而言,一般認為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即死刑可能無助治安,但不能否定死刑可能有助治安,換言之說死刑可能確實對殺人有更強的嚇阻效果,可以保護更多人不被殺害;且謀殺再犯仍然存在,實務上有多個殺人犯刑滿出獄或在假釋、探監等時期,甚至在監獄再次犯下殺人罪的例子;此外,有理由認為受害者家屬權益和死刑存廢相關,而且研究也顯示對相當一部份謀殺受害者家屬而言,死刑確實有撫慰效果,推動廢除死刑讓一些謀殺受害者感到很受傷;而盡管一些主張廢除死刑者認為廢死和寬恕是兩回事,但也有觀點認為廢死很難與寬恕區分,或認為廢除死刑就是原諒罪大惡極的殺人犯。因此現階段死刑存廢依舊是個有爭議性的話題。 死刑的存廢政策各地不同,歐洲、美洲和大洋洲的國家大多廢除死刑,歐盟及其成員國根据《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二條,明定禁止執行死刑,在美國,聯邦政府、28个州及美军保留死刑,另外22個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則廢除死刑。;亞洲國家則大多維持死刑;在非洲,許多國家維持死刑,但長期不執行死刑。聯合國大會多次通過無約束力決議,呼籲各國停止並最終廢除死刑;「兩公約」雖然強烈建議廢除死刑,但「兩公約」本身實質上並未要求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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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overed by embedding cosine similarity (sentence-transformers MiniLM, 384-d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