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so known as guiltiness in law, guilt, legal guilt
state of being legally responsible for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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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ance of
- plea
- Subclass of
- responsibility
- Image
- Singer Sargent, John - Orestes Pursued by the Furies - 19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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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rtially coincident with
- culpability
- different from
- gui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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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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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 中文
在刑法中,罪責(德語:Schuld,法律術語)或有罪(英語:Guilt,法律術語)等,是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狀態。 法律定義上的「有罪」,全由國家外部定義,或者更一般地說是“法庭”。對刑事犯罪“有罪”意味著一個人違反了刑法,或履行了刑事法規規定的犯罪的所有要素。 一個人是否犯下違法行為是由外部機構(如法院)做出判定的,因此與該機構的記錄保存一樣確定。所以最基本的定義基本上是循環的:如果法院這樣說,一個人就犯了違反法律的罪。 從哲學上講,刑法中的有罪是社會運作及其譴責個人行為的能力的反映。它從根本上依賴於自由意志的推定,即個人選擇行動,因此要接受外部對這些行動的正確與否的判斷。United States v. Lyons 一案判決書中如此陳述: 「有罪判決不僅僅是對被告扣動扳機、騎自行車或出售海洛因的事實認定。個人應受譴責是一種道德判斷。我們的集體良知不允許在不能責怪的地方進行懲罰。我們的可指責性(英語:blameworthiness)概念建立在比共和國更古老的假設之上:人天生具有這兩種偉大的才能,理解力和意志自由。從歷史上看,我們的實體刑法是基於懲罰惡毒[原文如此] 意志的理論。它假設一個自由的能動者(英語:agent)面臨在做對與錯之間的選擇,以及自由選擇做錯的事情」。 作為德國刑法三分法教條的一部分,有罪是除了具有刑事犯罪和違法性的主客觀特徵外,是考察行為人行為刑事責任的第三個前提。在有罪的規範概念的框架內,檢查肇事者的罪責,並在此基礎上,對針對他的行為進行個人譴責。 如果肇事者有罪並受到個人指控,他將受到懲罰。 在這方面,刑法的有罪概念與大陸法的罪責不同,特別是違法行為法的罪責概念,因為沒有規定懲罰。
Abstract from DBpedia / Wikipedia · CC BY-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