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紅十字會(英語:Hong Kong Red Cross,縮寫:HKRC),全稱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是香港成立於1950年的一個慈善團體,作為國際红十字與红新月運動在香港的代表組織,積極推動社群,本著人道理念與志願服務精神,竭力保護生命、關懷傷困、維護尊嚴。自1976年起在香港依據《香港紅十字會條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法例第1129章)成為法定團體運作。 根據國際紅十字會規定,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屬會作為代表,並必須建立在獨立國家的領土之內。香港紅十字會成立時香港是英國殖民地,因此它便成為英國紅十字會的分會。當時香港紅十字會又稱為「英國紅十字會(香港分會)」。1990年起,香港紅十字會由英國紅十字會一個海外屬會升格為與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同級的分會,享有高度自治及自主權。 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行使主權,香港紅十字會與英國紅十字會的制度聯繫改為與中國紅十字會聯繫,其他情況類似的香港國際志願組織亦作出相應改變。1997年4月15日,中國紅十字會發出公告,確認香港紅十字會於1997年7月1日起成為中國紅十字會分會,公告列明: 「香港紅十字會作為中國紅十字會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自行制定或修改香港紅十字會的章程,負責處理會內一切事務,包括內設機構、行政決策、運作模式、人事任命、資產管理、服務內容與方式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不應用於香港紅十字會。」 香港立法會於2000年6月正式通過《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為香港紅十字會在新政治環境下的高度自治提供法律基礎。 紅十字標誌在全球被認為是幫助、保護和救濟的象徵,具有法律地位,使用紅十字標誌受到《日內瓦公約》和《香港紅十字會條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香港法例第1129章)所保護。紅十字會標誌在和平時期具有標明性用途,用以表示有關人員和組織按國際紅十字會原則及宗旨運作。在衝突時期,標誌具保護性用途,向衝突各方標示受《日內瓦公約》保護的人員與物品,包括醫療人員、設施和運輸工具等。今時今日,國際衝突日益減少,最常見的衝突發生於國家執法部門與其公民之間。聯合國現正商討可能的共識作法 (Working Protocol),透過進一步延伸《日內瓦公約》的涵蓋範圍,加強保障醫療人員及平民在國內衝突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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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overed by embedding cosine similarity (sentence-transformers MiniLM, 384-d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