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so known as language rights,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linguistic right
concerning the human / civil right to choose the language(s) for communication in a private or public 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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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權利是指個人或集體有選擇他們在私人或公眾場合所使用的語言的權利。此權利不論使用者的種族、國籍和被選擇語言在某一特定區域內的使用人數,都應一律平等對待。 語言權利包括法律上及行政上的措施,及允許教育機構、媒體有選擇他們所使用的語言之權利。地方语言自由可以归结为一种自然人权。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表明:「在那些存在着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30條表明:「殘疾人應有權利,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被承認及支持其特有之文化與語言認同,包括手語及聾人文化。」 關於語言權利的重要文件包括《世界語言權利宣言》、《歐洲區域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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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overed by embedding cosine similarity (sentence-transformers MiniLM, 384-d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