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英語:burden of proof)為一哲學方法,源自古典羅馬法典(拉丁語:onus probandi)在中立裁判庭前由雙方立論並反駁彼此的爭訟程序的一項規定,此規定關乎論述之勞務分工: 假設A和B分別代表兩種對立觀點。如果A取得有利的位置,B將被要求出有力的論點來捍衛自己不太有利的位置,那麼是A將舉證責任設在B的身上。如果B不能移轉舉證責任,那麼其觀點就被擊敗,即使其觀點有可能是正確的。反過來說,如果B提出比A更強的論點,那麼B就轉移舉證責任給A。 舉證責任是處理證據的基本原則。一般情況下,主張或反對某事的一方有舉證責任。 在過去,舉證責任並不是主流哲學的重要概念,因為一般認為一個論點要成功必需要有確鑿結論,必需證成而無疑。然而根據概率的理性思考,包括廣義的統計思考,提供了可能性結論,雖或有被認為過於主觀的問題。 倫理哲學近年來反省考查舉證責任在不同機構的移轉,是在科學及倫理不確定情境下無法避免的。 知識論爭議中一般共識:試圖要他人接受一件事的人有義務為那件事提供適當理據。 一般而言,讓他人接受自己的主張可得到一定利益,例如名譽、資源等等,因此在公開的思想競爭中,人們認為提出主張的人應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用適當的代價換取可能的利益,避免享利益而不付代價之不對等,如此可確保各思想流派發揮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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